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的通知
平政办[2002]8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预防、控制职业病工作,防治职业病,努力清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于玩忽职守,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现将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卫生局
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调查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建立完整档案;监督检查上述单位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各种隐患和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以及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等一切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工作情况;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举报制度;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核验收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和统计工作。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二、市经贸委
负责对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在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行为规则,重点督查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发现问题,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严防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使用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加入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保护劳动者享有了解所从事工种的职业危害和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得到必要的防护用品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市工商局
负责对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销售没有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和时间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销售没有标明使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应注意事项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及生产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包装没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和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有毒有害化学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公安局
负责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运输、贮存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打击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犯罪行为。
八、市乡镇企业局
负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上述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检查;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市总工会
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督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企业推广应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信息卡工作;检查用工合同中职业病防治内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时,要求用人单位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立即组织劳动者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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