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困难者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抒。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市归侨的积极性,发挥侨界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落实党的侨务方针、政策,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以保障困难归侨生活为出发点,争取侨心,凝聚侨力,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市广大归侨、侨眷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事业的积极性,确保侨界稳定,为我市“实施二次创业,打造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准确、合理、适当地确定补助对象和划分补助标准,突出补助重点,基本解决困难老归侨生活方面的后顾之忧。

第四条本补助金发放对象原则上为年龄在55周岁以上或1969年12月31之前回国定居、人均月收人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的老归侨及其配偶。

第五条困难归侨补助申请人每年9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补助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申请表》,由补助申情人所在单位提供本人收人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和相关资料);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办事处或乡(镇)负责提供有关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报当地外事侨务办公室核定。

第六条市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根据规定的标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补助申请人发放《平顶山币困难老

归侨生活补助领取证》。

第七条困难老归侨及配偶人均月收人不足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第八条本补助金采取现金发放形式,每月发放一次,由补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领取证》到当地外事侨务办公室领取。

第九条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费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各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变化和补助对象人数的变化。补助标准和经费支出要适时调整,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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