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统一组织评审报告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统一组织评审报告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统一组织评审报告的通知
平政〔2002〕5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关于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统一组织评审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统一组织评审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1986年以来,我市的职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能力得到了社会认可,促进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各级人事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在职称政策导向、标准条件和管理上逐步完善,保证了职称工作的平稳运行。全市现有高级职称0.5万余人,中级职称3.8万余人,初级职称8万余人,他们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目前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中、初级职称评审运作模式上,实行分散评审,造成了全市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政策的执行上不尽一致;同一个系列的评审标准,有的评委会过宽,有的太严,市人事职改部门对宽严程度难以平衡掌握;在评审通过率上,有的评委会过高,有的过低,造成了专业技术人员心理不平衡,评审过后不服气;有的评委会不按规定时间组织评审,拖延评审时间,有的评审时间仓促,评审质量难以保证;有些评委会收取的评审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甚至有个别超标准收费等。还有少数单位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评审职称,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精神及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扰乱了全市职称工作的正常开展。
职称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能,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为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的职能,使职称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借鉴我省许昌、周口、焦作等市已经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评审的经验做法,从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将市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由现行委托有关单位承担评审的管理模式,改为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评审的运作模式。新的职称评审模式为:
一、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由市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吸纳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参与,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职称政策,实行统一评审程序,统一标准条件,统一评审组织,统一证书制度,统一管理办法制度,并把职称工作的服务领域由国有单位延伸到非国有单位和整个社会。
二、逐步实现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今年起,逐步实行由计算机随机确定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人员的办法。在评审工作开始三天前,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规定,由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用计算机随机确定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人员,充分体现"专家评专家",减少人为因素对评委会委员的选用和干扰。实行封闭式评审,丰富和完善评价方式,逐步扩大面试、答辩范围;注重评价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把握正确的评审导向,对高学历、高新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给予倾斜。
三、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标准条件。各级评委会在市人事职改部门的组织下,严格遵守省人事厅规定的评审程序,按照各系列的评审标准条件,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评议、独立评审、顾全大局的原则,以提高评审质量为中心,严肃认真地把好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通过评审的导向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敬业爱岗,争创一流业绩。
四、推行政务公开,严肃职称纪律。实行职称推荐、审核、评审工作分级负责制,严格评审纪律。将评审通过人员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并利用各种形式在群众中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对评审结果的监督。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评审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评审工作措施。
五、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规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用一律纳入我市财政预算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乱收费或多收费,并作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坐支,严禁挪作它用。市人事职改部门将收费标准予以公开,接受纪检、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确保职称改革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六、加大职称统一管理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查处未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行为,其评审结果无效,所发的职称证书不得作为享受工资、兑现待遇的凭证,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沿着改革、发展的轨道运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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