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濮政〔2007)75号
颁布日期:2007-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濮政〔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濮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为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一些企业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同时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大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务求实效。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加强协调与配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改、商务、建设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职责。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等。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做到既要有分工,又要有配合,建立起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坚持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逐步提高监管水平和业务素质。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极主动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自觉落实防治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那些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该关闭停产的,责令其关闭停产;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依法落实各项待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责任,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责任网络和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对那些组织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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