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实施意见
三政〔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切实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四、积极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乡两级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强化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农村劳动力开放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的各种补贴办法。加强农民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的传授,做好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城乡之间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鼓励农村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和县域经济,进一步做好“东引西进”工作,重点支持国家、省、市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生产和加工链条向农村延伸,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充分考虑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努力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所有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拒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落实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禁止收取额外费用。输出地政府要积极探索,努力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提高免疫接种率。
(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输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
(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迁入户口,有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迁入。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在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撂荒。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五)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其申请的法律援助,要进行分类,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快速办理。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
(六)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开设农民工维权窗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制教育等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定、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五)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农民工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积极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努力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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