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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6年第4号 |
|---|---|
| 颁布日期:1996-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一、不准闯红灯和乱穿马路。
二、不准乱停放车辆。
三、不准非法占道。
四、不准乱扔废弃物。
五、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和噪声。
六、不准乱贴、乱画、乱挂。
七、不准乱搭、乱建,乱堆杂物。
八、不准损毁花草树木。
九、不准在禁烟场所吸烟。
十、不准破坏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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