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6年第4号
颁布日期:1996-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一、不准闯红灯和乱穿马路。

二、不准乱停放车辆。

三、不准非法占道。

四、不准乱扔废弃物。

五、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和噪声。

六、不准乱贴、乱画、乱挂。

七、不准乱搭、乱建,乱堆杂物。

八、不准损毁花草树木。

九、不准在禁烟场所吸烟。

十、不准破坏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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