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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政办〔2005〕4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规定,为确保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制国有企业在职工身份转换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应将职工与企业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通知》和《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等档案材料,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
二、各区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职工档案,也应参照上述规定送同级档案馆集中保管。
三、市、区档案馆应认真为企业改革搞好服务,加强对其职工档案管理业务的指导,并积极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移交的上述档案材料,均不得收取费用。四、以前我市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规定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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