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整治使用童工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整治使用童工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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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政办〔2004〕3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整治使用童工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综合整治使用童工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袁善腊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常谷、市劳动保障局局长马畅达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巡视员杨战兵、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年、市工商局副局长赵在俊、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薛跃忠、市地税局副局长罗声培、市质监局副局长叶家森、市房产局副局长王鄂英、市总工会副主席陈义国、市妇联副主席秦慕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由市劳动保障局助理巡视员叶年才任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能,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我市暂住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户,对使用童工的有证个体经营户可吊销其营业执照;财政部门要对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解决;民政、房产、质监、地税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市妇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使用童工的非法行为进行整治。
二、强化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禁止使用童工行政管理模式。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法行政。市里将组织重点抽查,区、街组织普查,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区、街要按行业、地区有步骤地分片搞好普查工作,其中,??口区汉正街地区、江汉区有关地区等为重点检查地域,服装加工、餐饮娱乐、食品加工、美容美发等行业为重点检查行业,使普查工作做到疏而不漏,不留死角。
三、各区、街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在醒目地段张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特别是对存在使用童工现象的个别社区要重点宣传,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宣传单和有关调查表,分发到以家庭为单位的进行作坊式生产的经营者手上,并由经营者签收,同时,与辖区内经营者签订《禁止使用童工责任书》。
四、积极发动群众,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认真查处。对使用童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家庭小作坊,采取一清理、二处罚、三关闭的办法,严格执法,决不姑息;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举报使用童工的重大案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其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五、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使用童工的查处力度,除了日常巡视监察外,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监察活动。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责成经营者将所使用的童工送回原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威慑力,使我市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和完善综合整治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长效管理办法,将管理和整治工作延伸到各个街道、社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申报、备案制度,杜绝用人单位和个体作坊使用童工现象,并对用人单位和家庭小作坊建立跟踪档案,实行专项跟踪管理。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的办案经费,尽快配备办案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及调查取证的相关设备,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运行,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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