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襄樊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襄樊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政发[2000]3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襄樊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的《襄樊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日
襄樊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市劳动局1999年11月15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使企业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相协调,引导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省、市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调节企业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企业工资合理分配的重要制度。它具体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上线、下线。基准线指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允许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应达到
的最低增长幅度。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中普遍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4月份发布,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至当年的12月31日。
二、合理确定增长幅度,科学选定考核指标,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各类企业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依据,确定本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工资总额(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的增长幅度。其中,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其他企业为成本费用列支或实发的工资总额。
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以上年符合政策规定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他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以上年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列支或实发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企业职工人数按上年年报统计的实有职工人数确定。
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所依据的经济效益指标,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和净资产收益率为主。计算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以上年财务决算数(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或有关部门审批数)为基数。确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计划以当年经济效益预计数为依据。
年终按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调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工资指导线确定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
三、严格把握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调控。
(一)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调控办法。
1、执行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的企业范围:
(1)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工资增长率在基准线至上线区间调节。凡利润或税利增长超过10%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货币工资增长率相应增加0.4个百分点,直至达到上线为止;
(2)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在10%以内,但如果净资产收益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或是本地税利大户,货币工资增长率亦可在基准线至上线区间内合理确定。
2、执行工资指导线下线至基准线区间的企业范围:
(1)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在10%以下至持平的,工资增长幅度一般控制在下线至基准线之间。其中实现利润或税利每上升1个百分点,货币工资增长率相应增加0.4个百分点,直至基准线为止;
(2)经济效益下降但尚未亏损的企业,如工资来源充裕,可按不超过基准线的增长幅度来安排工资增长率。其中实现利润或税利每下降1个百分点,货币工资增长率相应下调0.8个百分点,直至实际货币工资零增长为止;
(3)较上年减亏幅度在15%以上(含15%)的亏损企业或扭亏为盈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下线至基准线区间安排。其中减亏幅度超过15%以上的部分,每超额完成减亏额1个百分点,货币工资增长率相应增加0.4个百分点,直至基准线为止。
3、执行工资指导线下线以内的企业范围:
(1)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率控制在下线以内;
(2)较上年减亏幅度未达到15%的亏损企业工资按零增长安排。
4、可适当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的企业范围:
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含县级,下同)批准,下列企业可适当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但其工资总额增长率最高不得高于30%。
(1)净资产收益率处于当地同行业领先水平或是当地利税大户,实现利润或利税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
(2)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15%以上,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盈利企业;
(3)较上年减亏幅度达15%以上,职工平均工资在当地明显处于偏低水平的企业。
5、可适当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范围:
(1)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大幅度下降,无法保证按上年工资水平支付的盈利企业,但其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2)严重亏损、工资支付能力差的困难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一般不得低于省、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个别经营严重困难,确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要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并以工资指导线为集体协商工资的主要依据,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档次。
尚未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上述企业,要按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额。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
(三)实行动态股权制的企业,其工资分配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贸委、财委、体改委、国资局、劳动局、人事局、董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动态股权制的意见〉的通知》(襄发[1999]28号)执行。
四、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将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到实处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进行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在樊企业原则上由省劳动厅进行管理,经省劳动厅授权,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也可进行管理。无法明确隶属关系的企业,按属地管理。
(二)企业按工资指导线确定的实发工资总额,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进行管理。
(三)所有企业都要在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根据本企业上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经营形势预测,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本企业工资成本控制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业要按审批的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情况,加强企业工资成本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报批时应同时上报下述资料:企业上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劳资报表及《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本年
度经营及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将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纳入劳动用工年检范围。对未按工资指导线规定向劳动部门报批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报批;拒不报批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其中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有关规定,工资增长超过或未达到工资指导线相关增长幅度的企业,相应扣减其工资总额(或督促其补足工资总额),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经营者和责任人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加强日常检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企业经济效益与所报的计划有较大出入的,要及时调整其工资总额计划数。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