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依法加强工会经费拨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依法加强工会经费拨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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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依法加强工会经费拨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阳办发〔2003〕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工会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在1999年发出了《关于依法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阳办发〔1999〕2号),对依法拨交工会经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市大多数单位都能自觉按时、足额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为维护我市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部分单位对工会经费缴交和管理工作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少缴甚至拒缴、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严重侵害了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职工群众的福利保障和工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为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依法加强工会经费拨缴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经费是工人劳动创造出来进入生产成本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是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为职工群众服务和开展正常活动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工会法》第4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体现了国家财政对工会组织的扶助,体现了我国国体中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体现了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依法拨缴和管理好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义务,是工会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增强法纪观念,加大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二、严格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拨款计划。其中有非财政拨款职工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工资发放渠道在该部分职工的工资总额中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拨缴。非财政拨款的单位要依法按月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等新经济组织,下同)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和各类民营企业等新经济组织则按照“谁发工资,谁拨缴工会经费”的原则向工会拨缴经费。
企事业单位应在开办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依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事业单位或新经济组织在税前收缴工会筹备金,并设立专户储存管理,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将已收缴的工会筹备金按规定回拨该单位工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工会经费的监督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各级工会的经费必须依法单独设立帐户,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实行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使用由工会法人代表负责审批,行政领导不应干预。要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使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得到经常、有效的审查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凡工会组织不健全、不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其健全组织,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对少缴、拒缴、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各级基层工会经审组织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催促单位拨缴工会经费,催缴无效的,要及时向上级工会反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促工会经费拨缴和管理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财税部门在开展审计、财税检查或专项财务检查时,要将工会经费拨缴情况列入审计或检查内容。对没有依法足额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应责令其补计提和补缴工会经费。要把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纳入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考核。各级财政、统计、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初将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上年末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向市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同时送同级工会。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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