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7]2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
“设立市级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支持法律援助机构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已列为200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该项目得到具体落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地享有司法保护权,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构建和谐咸宁作出应有贡献。
二、法律援助对象及工作任务
1、法律援助的对象: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双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经济困难群众。
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免除对其经济条件的审查,一律予以受理。
2、法律援助工作任务:2007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要比上年增长30%以上,力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00件,其他法律援助事项7000件,受惠困难群众及农民工10000人以上。即每个县市区和市直法律援助中心各完成法律援助案件100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000件。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壮大充实法援工作队伍
1、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在68个乡镇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市、县、乡三级纵向法律援助服务系统,在残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室(站),形成横向网络,以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2、整合各方面力量,壮大法律援助队伍。一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作用;二要充分动员全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各自服务领域内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切实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办实事项目顺利完成,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2、制定实施计划,健全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制定接待、咨询、申请、受理、审批等办事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援助申请的期限,由过去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3、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检查督办。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对办实事项目的指导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市法律援助中心除做好市级城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完成本级目标任务外,还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与办案数量、质量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确保省、市、县为民办实事上下联动和各项指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4、加强请示报告。在开展办实事项目过程中,各县(市、区)司法局每月要向本级政府和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市司法局每季度向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上报《法律援助工作简报》。
五、实施步骤
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3月底前完成)。市司法局要与各县(市、区)司法局签订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市司法局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为民办实事工作。
做好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的宣传工作,在“法律援助春节送爱心”活动中,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手册,法律援助联系卡等相关宣传材料,邀请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面。
2、实施阶段(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自2007年1月1日起,市、县(市、区)两级司法局要严格依照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开展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
3、验收阶段(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于2007年12月5日将实施情况分别报当地政府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2007年12月20日前组织人员进行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由市司法局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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