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08]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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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新政办[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
我市自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来,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力度,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建设市场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督,有些建筑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致使新的拖欠隐患依然存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建设和谐新乡,2008年2月14日,市政府秘书长刘林成召集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就此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建立健全保障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应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窗口,并设专人接待来访,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企业确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等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在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后,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职工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对拖欠职工工资3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对拖欠职工工资6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按法律规定从严查处。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要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联合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三)设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委、市发改委,监督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场所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有关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公示,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1.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登记时,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存入市建委指定的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2.总承包施工企业中标后,按工程项目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3.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银行凭证,方可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同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少缴、缓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可从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1)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五)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下列给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或违法案件情节较为严重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1.因拖欠工资案件,造成农民工异地滞留一次性涉及人员达30人以上的企业;
2.拖欠工资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拖欠人数达到40人以上的企业;
3.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阻碍交通、自残、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
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情节严重的企业;
5.对拖欠农民工工资6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本地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并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年检时予以处理;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清理出新乡建筑市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及时将“黑名单”提供给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企业依照法律政策予以处理。
二、继续实行清欠联动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27号)的要求,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清理和预防拖欠工作情况,研究相关拖欠问题以及对违规单位、企业的处理意见。市建委建立全市农民工工资拖欠档案,将存在拖欠问题的单位名单及时通报各有关清欠联席成员单位。
三、明确责任,加大清欠力度
市政府将把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的要求,对未能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出在哪里,将严肃追究哪个部门的行政责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作为建设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解决工资拖欠的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承担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督促检查。
(二)市建设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严格竣工验收制度,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暂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工资保障金制度等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决所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所管理项目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工资保障金制度等有关规定。
(四)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27号)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指导推进工作。
与会人员:
刘林成市政府秘书长
李凯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张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凌超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大项目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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