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职责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16)24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政办(2016)2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新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职责
一、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扶贫办、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商银行新乡市分行、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
2.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确保民族聚居地区与全市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二、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贯彻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与改革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时,充分体现对民族工作和民族聚居地区的重视;协调编制新乡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等促进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民族聚居地区整体发展,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聚居地区倾斜;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地方开展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社会事业发展;综合运用先进制造业大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产业升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市教育局: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落实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政策;支持办好民族学校,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配备与培训,优先支持民族学校和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发展。
3.市科技局: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在编制、实施科技发展规划时,优先支持城市民族区、民族乡镇;在科学实用技术引进开发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适当倾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支持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指导、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特色工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发展,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工业转型升级方面和实施年度行业行动计划中予以支持;协调解决民族聚居地区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市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掌握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情况信息,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协调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的有关特殊问题。
6.市民政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会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以及区划地名、殡葬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7.市财政局:在拟定全市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时,加大民族工作经费投入,对城市民族区、民族乡镇的财政、文教、卫生、扶贫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落实中央和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中央和省对民族聚居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监管企业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引导、支持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民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带动和促进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拟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中,对在民族聚居地区工作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9.市国土资源局:解决民族聚居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聚居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利益。
10.市环保局:协调和指导编制民族聚居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指导民族聚居地区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民族聚居地区环境质量检测、评估和考核。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民族聚居地区小城镇和村庄改善人居环境;将民族聚居地区优先列为各类村镇建设试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聚居地区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12.市交通运输局:对民族聚居地区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民族聚居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民族聚居地区交通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加强民族聚居地区交通行业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教育,促进民族聚居地区交通行业科技进步。
13.市水利局:在编制实施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全市水利投资年度计划时,对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做好民族聚居地区水力资源调查工作,条件成熟时优先开发利用;指导民族聚居地区农村水利工作,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中对民族聚居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14.市农牧局: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拟定优惠政策措施;在特色农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进步、产业化经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进民族聚居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民族聚居地区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畜牧业项目、畜禽品种改良、畜禽防疫、技术推广、装备水平提升等方面优先立项,重点扶持;参与清真肉品供应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清真牛羊定点屠宰方案,重点扶持清真牛羊肉屠宰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清真牛羊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5.市林业局:研究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林业经济发展、林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在林业科研、技术推广、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对民族聚居地区给予重点扶持,指导和支持民族聚居地区城乡绿化和生态脆弱地区植被恢复。
16.市商务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涉及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民族聚居地区接受国际组织援助、吸引外资、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给予积极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前提下,积极安排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积极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组织、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促进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网点规划、布局工作。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项文化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支持、引导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整理和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参与组织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在拟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广播影视作品和出版物中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18.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拟定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研究拟定支持民族聚居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支持民族聚居地区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当安排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在安排卫生计生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时对民族聚居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19.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20.市工商局:在著名商标申报推荐方面,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
21.市体育局:编制实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民族聚居地区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协调组织和参与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参加人员选拔、参赛工作。
2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食品药品方面的特殊问题,在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情况;支持民族聚居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进行监管,引导、扶持清真食品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网点规划、布局工作。
23.市统计局:协助做好民族统计、民族聚居地区贫困监测和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协调各地统计部门提供少数民族和城市民族区、民族乡镇、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
24.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研究拟定支持民族聚居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完善民族聚居地区旅游市场,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指导民族聚居地区重点旅游区域规划、开发、建设;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指导民族聚居地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25.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民族工作的需求,研究有关民族方面的法律、政策,负责民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
26.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和协调市主要媒体开展有关民族团结进步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互联网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网上宣传力度,对不良有害信息及时删除和封堵。
27.市扶贫办:贯彻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乡镇、村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在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对口帮扶、技术培训等方面对民族聚居地区给予倾斜,支持和促进民族聚居地区整体脱贫,加强以整村推进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
28.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政策;协调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政策。
29.银监分局:积极参与扶持民族事业发展工作;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30.工商银行新乡市分行: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在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贷款贴息工作,实现新常态下对民族企业发展的有效支持,促进民族企业的长足长展。
31.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扶贫贷款发放方面,优先支持少数民族龙头企业和贫困民族乡镇、村以及少数民族贫困户;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贷款贴息工作。
三、市民宗委兼职委员名单
张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建学市教育局副局长
曹军市科技局副局长
杨俊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王郑宏市公安局国保反恐支队支队长
樊海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苏建平市财政局副局长
代战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保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陆业传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大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张同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树忠市水利局副局长
宋培成市农牧局副局长
李中昆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军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前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孙继青市地税局副局长
马长杰市工商局副局长
别富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建华市体育局副局长
李明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玉光市统计局副局长
韩颜灏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副局长
常德强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高峰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陈晓琰市扶贫办副主任
江洲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成星银监分局副局长
李晓东工商银行新乡市分行副行长
张飞跃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副行长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