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7]27号

为切实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24号)精神,及2007年5月18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和提高生活质量的主要来源,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拖欠工资不仅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当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拖欠职工工资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新乡老工业基地振兴、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地解决好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要求

(三)企业是责任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无论是解决工资历史拖欠,还是预防新欠,企业都必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新的拖欠。

(四)政府推进督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推进、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落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要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解决其他债务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进行。

三、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和认定范围

(五)目标任务。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六)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依法支付而未按时足额支付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包括欠发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抵押金、医药费等债务。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的政策范围。

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七)推进企业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组织摸清拖欠工资底数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精力,用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根据企业当前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制订具体的清欠计划,并定期对清欠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限期清偿,在工资历史拖欠未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准提高工资水平;

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尽快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

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办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对负债严重的国有、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政府可通过返还土地处置收益或者利用同级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等办法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各类企业经营者故意拖欠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继续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特别是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力度,优先安排支付工资;对存在经济纠纷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以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办法,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是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组织收储和支付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加大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力度

(十)完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对当地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操作办法,加大支持力度,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顺利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创造条件。

(十一)摸清拖欠工资底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指导企业开展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深入企业帮助做好拖欠工资的认定工作,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并对调查认定的企业工资拖欠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帐,内容包括拖欠工资的企业名称、拖欠数额、拖欠起止时间、拖欠原因、涉及人员清单等。全面摸清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并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和逐级上报。同时,要研究制定当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计划。对清理工资历史拖欠和建立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分解落实目标责任逐户督促指导企业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清欠计划,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6月10日前将当地清欠任务及工作计划、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报送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

(十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加大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查。集中精力开展清欠活动,督促指导企业按省计划要求,在2007年6月底完成清欠任务的55%以上;9月底完成清欠任务的85%以上;力争11月底基本清理完毕。根据省政府豫政〔2007〕24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5月起,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工作进度,并按月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十三)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规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继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验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台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重点监控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十四)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资,报告包括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同时,要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拖欠职工工资3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对拖欠职工工资60日而未及时上报的企业,进行新闻曝光。并按法律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金融机构建立的企业诚信“黑名单”系统,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把名单提供给人民银行,如实反映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作为金融机构确定企业是否诚实守信的标准之一。

(十五)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交通领域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或有关规定,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有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职工工资。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十六)加大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清偿,对拒不清偿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不予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不予评为A级企业。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企业经营者及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十七)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建立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

七、加强对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把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导,将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责任,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清欠责任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切实抓好落实工作。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十九)完善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了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工业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分行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1位领导同志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1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分析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部门的重点难点,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研究拟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交流工作进度,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职责分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督促检查。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解决工资拖欠的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执法监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承担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监督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督办责任,确保清欠进度,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产生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和协调指导,落实经营者解决拖欠和预防新欠的责任,根据完成清欠任务或预防新欠的情况,对监督企业经营者给予相应的奖惩;指导监管企业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指导各地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加快劣势企业的退出步伐。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地方立法和政策,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落实工程项目担保制度,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严格竣工验收制度,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暂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工资保障金制度等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改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财务制度,指导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督促国有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政策,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土地的收储和出让工作,在制定土地收储计划时优先将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拖欠的国有企业土地纳入收储计划。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对恶意欠薪的企业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分行负责协调指导各金融机构支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积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完善工资保证金等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安全。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积极解决工资拖欠和预防产生新欠。

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十)确保工作平稳推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周密部署,稳妥推进。既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又要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化解矛盾,努力把好事办好,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新乡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办公会议组成

人员名单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

新乡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

联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赵海燕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唐俊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保成市国资委副主任

牛守军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彩霞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副主任

吴毅强市建委副主任

王茂营市公安局副局长

丁庆春市监察局副局长

宋涛市司法局副局长

白存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勇慧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分行调研员

钱永恺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刘运平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国钧市商务局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张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副主任:任慧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成员:田奎荣市总工会助理调研员、社会保障部部长

贾守高市国资委企业分配科科长

李喜明市建委工程科科长

梁新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岳永豹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王郑宏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

冯正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张宗香市工商局监管科科长

李新荣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信贷科科长

韩朝曙市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

桑新惠市商务局人事科科长

吴志勇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就业促进科科长

邹克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全有河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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