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许政办〔200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反映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准确核算全市国民经济总量,服务市委、市政府决策,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的内容

1、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发展速度和结构;2、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及其对财政的贡献率;3、非公有制经济就业状况(包括就业人数、就业行业结构);4、分行业、分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增加值及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二、统计调查的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经济类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混合经济中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部分。

三、统计调查的责任划分

统计部门负责制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核算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发展速度和结构,向市委、市政府提供非公有制经济的增加值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等资料。

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含个人)的车辆拥有量、客货运输量、客货运输周转量等资料。

工商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类情况、总户数、从业人数、注册资金、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等资料。

税务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情况等资料。

房管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城镇居民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和住房平均造价等资料。

文化、卫生、教育部门负责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非公有制(含个人)的文化娱乐行业、卫生机构、私立学校(含私立幼儿园)等资料。

经贸委、建委、农业局、司法局、工商联等单位负责提供自己业务范围内掌握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资料。

四、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对于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解决好调查所需经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的管理,并进行科学的审核评估,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采用季报制度,有关部门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前、各县(市、区)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3日前,将上季度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统计资料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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