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政[20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所有投标人均需制作两种标书进行投标,一是技术标书,二是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应按无记名标书编制,统一格式,统一字体,不得含有任何标识。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对技术标进行评审;

(二)对商务标进行评审;

(三)计算评标基准价;

(四)计算评标基准价下浮值;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开标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确定结果。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将废标条件集中表述,且表达清晰、含义明确。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一个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不符合者按废标处理;同时,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标底价。编制标底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园林、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执行。标底设为拦标价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拦标价的价格。

第八条技术标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采用综合计分法作出“可行”或“不可行”认定。技术标评标标准为百分制,包含以下内容:

(一)确保质量目标的技术组织措施;

(二)确保工期目标的技术组织措施;

(三)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法;

(四)拟投入的主要物质计划;

(五)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

(六)劳动力安排计划;

(七)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八)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九)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十)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十一)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以上项目各项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各投标人的技术标汇总得分为A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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