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2007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印发潮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2007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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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7〕31号
印发潮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2007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2007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潮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2007年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各项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上级有关社保政策,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及时调整各项社保基金的征收和待遇支付标准,组织力量追收历年欠缴社保费;在上级的有关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市实际,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与地税等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全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完成。
2007年度的考核奖励,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地税局、审计局、劳动保障局及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对市直及各县区全年社保基金征收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应拨的补充经费、奖励经费予以确认。
二、奖励办法
市财政分别按市直及各县区社保费统筹入库超收总额的1%拨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补充经费;对回收历年欠缴的社保费,按回收总额的0.5%拨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奖励经费。
三、经费来源及用途
补充经费及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不得在社保基金中列支。补充经费用于开展社保工作及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在社保扩面征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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