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2〕51号
颁布日期:2012-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清远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清远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我市高龄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和“建设和谐清远”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具有清远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计发时间

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发,以达到年龄段当月开始计发。

三、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元;

(二)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50元;

(三)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0元。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津贴标准。已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列入当地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县(市、区),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四、经费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经费,总体按30%:70%的比例由市、县两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机制试行办法》(清府办〔2012〕43号)执行。从2013年起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申报程序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应提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彩色小一寸相片1张,填写申请审批表。

2.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会核实申请人情况后,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实意见,及时上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3.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复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级老龄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留存建档。

4.县级老龄办审批。县级老龄办在收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将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名册和发放津贴标准,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并填写汇总表报送市级老龄办。

具体申报程序按各县(市、区)实施办法执行。

六、发放办法

1、高龄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发放对象人数、资金负担比例,落实资金,及时拨付发放。

2、由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联系当地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开办领取高龄津贴的存折,将应发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银行,按月将高龄津贴划入高龄老人个人银行帐户。

3、高龄老人由89满90周岁、99满100周岁时,由县、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依据档案,及时变更调整补贴标准,不需另行申请。

4、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辞世或户口迁出本市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于5日内填写《终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表》上报县级老龄办,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

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与银行共同协商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全市高龄老人的关心。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具体的高龄津贴发放办法或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三)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加大对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属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做好高龄津贴制度的宣传工作,努力让这项民心工程家喻户晓,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监督,严格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各级民政部门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财政部门确保高龄津贴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任何部门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安全到位。

各县(市、区)老龄办、财政局要在每年年底将本地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上报市老龄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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