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十一届二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汕府〔2003〕16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补贴的借贷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凡本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管理等,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政府融资建设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1、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局、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借款人)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四处(贷款银行)负责人参加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联审会议制度(简称“联审会议”),负责审核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贷款计划(草案)、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和政府融资工作计划等。
2、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实施意见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程序,按各自职责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3、借款人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办理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有关业务。
(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四)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2、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保证投资落实的原则;
3、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4、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一)预备项目计划
政府融资建设预备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综合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编制方案,提交“联审会议”审核,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1、经批准的政府融资建设预备项目,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制发《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预备计划通知书》,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简称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成立投资项目法人。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组建项目建设单位或由政府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统称为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
3、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正式项目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项目单位经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综合上报),持《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预备计划通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基建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向市发展计划部门申请转为正式项目。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编制方案,提交"联审会议"审核,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三)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转为正式项目之后,项目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作为项目单位申请工程进度用款的依据和工程招投标的最高控制价。
(四)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于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直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列入下一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2、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报送的项目汇总、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3、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批准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后,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公布实施。
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审批
(一)贷款计划审批
1、凡申请列入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制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具体计划。
2、项目经批准列入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分年度使用贷款计划和偿还贷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经区县政府同意后,由区县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借款人汇总报市政府审批(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的项目使用贷款计划和偿还贷款计划,作为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依据。
(二)申请使用贷款的条件
项目的贷款计划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借款人提出使用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2、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用款计划文件;
3、投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文件(非经营性项目需提供本级政府指定项目建设单位的文件,属政府特许收费或授权经营的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需提供本级政府对投资项目法人授权经营或特许收费的文件);
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本金到位的有效文件(非经营性项目需提供本级政府出具落实项目资本金的文件,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需由投资项目法人提供落实项目资本金的文件,在建项目由项目单位出具项目资本金到位的证明文件);
5、落实项目偿债资金来源和偿还贷款计划的有效文件(非经营性项目需提供本级政府出具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还贷款计划的文件,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需由项目法人提供《项目损益与贷款偿还计划表》、本级政府同意该项目的特许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给贷款人和提供偿债资金补贴的文件);
6、贷款银行(简称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使用贷款程序
1、借款人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和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用款计划,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的文件。
2、贷款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有关项目借款合同的条款进行谈判,确定合同文本初稿。
3、借款人根据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初稿和各项目用款、还款计划,编制具体项目的借款合同文本,经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与贷款人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4、根据贷款人要求,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与贷款人谈判签订贷款项目特许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合同。
5、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后,根据履行《借款合同》的要求,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办理贷款资金协议》。
四、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支用程序
1、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支用,依据项目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2、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年度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后,向借款人提交年度用款计划申请文件及资料。
3、借款人依据项目单位提交的年度用款计划申请文件及资料,逐个项目编制《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审批表》,经市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4、借款人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向贷款人申请确认或调整年度用款计划。
5、贷款资金使用要逐笔审批。由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编制《汕头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区县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提前30天向借款人提出支付贷款资金的申请。
6、借款人汇总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支用申请文件及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由“联审会议”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贷款资金专户的设立
1、市财政部门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
2、借款人在贷款人经办分行开立贷款专户。
3、借款人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零星支付专户。
4、项目单位在贷款人经办分行开立贷款结算专户。
5、项目单位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零星结算专户。
6、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贷款项目质押专户。
(三)贷款资金的划转
1、贷款人经办分行批准发放贷款资金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贷款专户。
2、借款人根据项目单位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用途,将用于大额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转到项目单位贷款结算专户;将用于零星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零星支付专户,经审核后再划转到项目单位零星结算专户。
3、项目单位在项目单位贷款结算专户与施工和供货等单位办理工程款、拆迁款、大宗设备款等大额支付资金的具体结算手续;在项目单位零星结算专户办理设计费、保险费、监理费、管理费等零星款项的具体结算手续。
(四)进度用款程序
1、项目单位根据《委托办理贷款资金协议》向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文件及支用贷款资金所需的依据,包括经拆迁管理部门签认的项目拆迁进度表、经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的工程款项支付凭证等。
2、借款人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向贷款人经办分行申请提款。
3、贷款人经办分行批准发放贷款资金后,将贷款资金划付给借款人。
4、借款人根据协议约定和资金支用审批意见,将贷款资金划付给项目单位。
5、项目单位与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办理资金结算。
五、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
(一)建立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偿债资金
1、市政府建立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偿债资金(简称偿债资金),并根据政府融资业务的需要,分别设立相应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分级负责。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的偿债资金及管理制度。
2、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⑴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用于补贴偿还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的专项资金;
⑵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等。
3、借款人经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划入偿债资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偿债资金的监管
1、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市财政部门、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就政府特许经营、土地开发收益及偿债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等有关事项约定。
2、区县政府参照《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授权由区县财政部门在专户行(偿债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开立本区县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偿债资金专户,归集用于偿还本区县项目贷款本息的各项资金,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借款人的监管,并由三方签订《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区县级项目)》。
3、经营性项目在项目所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项目法人与贷款人签订《收费资金专户质押协议》,将项目所有收费收入全额存入收费资金专户,在扣除为保证项目正常营运所需的养护费用、管理费用和税费等资金后,划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相关项目的贷款本息。
(三)偿债资金使用管理
1、市财政部门按照《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将市本级财政中每年安排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划入市级偿债资金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区县级项目)》的约定,将本区县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划入市级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偿还本区县有关项目的贷款本息。
2、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按照《委托办理贷款资金协议》和《收费资金专户质押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将项目偿债资金划付到偿债资金专户。
3、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向贷款人办理偿还贷款本息的有关手续。
4、项目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或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可以申请调整还款计划或申请展期。由项目单位提前80天提出调整还款计划或展期的申请,按申请年度用款计划的程序报批后,由借款人提前6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或贷款展期协议后执行。项目单位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按同样程序办理。
5、存入市级偿债资金专户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土地收益、城市经营收益等资金的本息,在按照约定偿还有关贷款本息后的余额,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6、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单位缴交的偿债资金及存款利息,在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后的余额,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项目单位偿清贷款本息后销户。
(四)借款本息逾期不能偿还的处理
1、市直项目单位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市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从该项目单位的收入中直接扣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市财政代垫的借款本息。
2、区县项目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由市财政部门从该区县的税收返还款中直接扣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市财政代垫的贷款本息。
六、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1、政府融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集中支付制度管理。
2、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受市发展计划部门委托,参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粤府〔2002〕63号)的规定,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稽察监督。
3、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汕头市市级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汕府〔2003〕100号)等有关规定,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4、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5、监察部门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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