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若干规定
湛江市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若干规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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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8-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湛江市鼓励发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若干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6日颁布)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活跃对外经贸活动,繁荣我市经济、根据国家、省有关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自营的来料加工业务除外)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除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自行对外签约外,其他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当地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对外签约或共同签约。第四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第五条除国家限制和不准承接加工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涉及外商作价提供设备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1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外经部门审批;涉及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的,不论规模大小的项目,各县(市、区)外经部门均可自行审批。
第六条外商到我市兴办来料加工项目租用的厂房,可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房租价80%或低于80%优惠收取租金。加工企业收取工缴费的标准可比照珠江三角洲地区同类产品降低20%左右。
第七条对引进外商到我市投资买地建厂,并投入来料加工生产的,可按每平方米2-3元给予介绍者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外商到我市租厂房办项目或租地建厂,并投入来料加工生产的,按第一个月租金给予介绍者一次性奖励。所需奖金由卖方和出租方负责提供。
第八条各县(市、区)均可设立加工区。厂房和配套设施由外商建造的,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九条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条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材料(除国家纳入进口总量管理的商品外)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
第十一条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进口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监管,登记放行。
第十二条除国家限制或不准承接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凡经批准的合同,其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按有关规定凭已批准的合同登记放行。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由省外经贸委负责管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省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照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十四条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市进出口公司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购买国内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可凭购买国内原辅材料的出口合同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五条允许外商参与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或聘请外商管理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
第十六条为支持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加工复出口,企业可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成立本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允许企业先进口料件存入海关监管的保税仓库,待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后再办理台帐手续。
第十七条对进口量大,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料件进口、加工各工序到成品出口都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经向海关申请同意,可视同派驻海关监管员工的保税工厂,不实行台帐管理。
第十八条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九条在我市新办的来料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第二、三年企业缴交的所得税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额的60%返还给企业,作生产发展资金。
第二十条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用水、用电按保水保电单位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招收社会临工征收的临工调配费给予优惠待遇,一年核定一次,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2%计征。第二十二条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年创汇100万港元或月运输量超过60吨的,可申请内地至港澳直通运输车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展“三来一补”业务的试行规定》(湛府发[198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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