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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肇府函[2004]136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执行省政府粤府函[2004]301号文颁布的广东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四类和六类。其中,市直、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执行四类446元/月;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执行六类377元/月。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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