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6〕12号
市直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
关于解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
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的若干规定》(惠市委发〔1991〕2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范围和确认
办实业人员必须是市直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1984年1月1日到1994年3月31日期间,抽调到本单位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
属于上述范围的办实业人员,无论现在是否退休,均由原调出单位核实并登记造册,送市人事局确认。经确认的人员,已退休的,可按本意见“三”申请和办理生活补贴;现在还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待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按本意见“三”申请和办理生活补贴。
二、生活补贴的标准
办实业人员退休后,按抽调前的职务,对应原调出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的80%确定其生活补贴标准,所在企业发给的补贴达不到标准的,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
三、生活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经确认的办实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其本人填写《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所在企业(已关闭退市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原调出单位,原调出单位(因机构改革已撤并的由其职能并入单位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四、生活补贴的发放
由市人事局将核准的退休办实业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制表,分别送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各一份,市财政局根据核准的补贴金额按月拨付到市国资委,暂由市国资委代发放给退休办实业人员。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06年4月起实施,惠市委发〔1991〕27号文即停止执行。
附: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申请表
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
惠州市人事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国资委
2006年3月27日
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实业人员
退休后生活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
参队时间抽调前职务退休时间
所在企业名称原调出单位名称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企业补贴申请补贴金额核准金额
工作简历
单位意见
年月日原调
出单
位意
见
年月日
市人事局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注:1、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和加具意见单位各执一份;
2、没有单位申报的退休办实业人员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市国资委和原调出单位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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