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门市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意见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门市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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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门市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意见
(2005年11月29日)
江办发[2005]16号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重要性
已公开现行文件,是指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活动中形成的,现在仍在执行并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资料。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8个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先后设立了现行文件查询中心,但仍有部分机关单位对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现行文件,致使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数量较少,时效性较差。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加强我市各部门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使之成为帮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及政务信息的新窗口,为构建和谐江门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和切实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的移送工作
各市、区党委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已公开现行文件的移送工作的管理,从满足公众的需求出发,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可公开文件的内容和范围。按照可公开的必须公开,该保密的必须保密和“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制发单位对文件能否提供公开利用进行审查把关后,及时完整地移送到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移送的部门和单位:各市、区和市直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级政协办公室,各级法院、检察院,各级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江门地区的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
(二)移送的范围:1.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制定并正在执行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公开信息。2.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制发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以及安全生产、交通治安、教育体育、卫生防疫、就业安置、社会保险、财政税收、工商登记、银行信贷、招商引资、环保物价、农民减负、扶贫优抚、科技发明、专利申请、工资调整、职称评聘、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群众关心又适宜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3.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编印或出版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宣传画册、业务手册、政报、公报以及音像制品等。4.各级政府部门编印的《政务公开指南》和《公开信息目录》。
(三)移送的办法:1.各部门要对本部门2000年以后制发的属于移送范围内的已公开现行文件
进行认真清理。凡应移送但尚未移送的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移送到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从2006年1月1日起,各部门要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列入移送部门发文的范围。凡属移送范围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在发文的同时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两份纸质文件、一份同版本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移送方式可直接通过我市电子政务公文交换系统,在发文的同时发送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我市公文交换系统未正式使用前,可先用磁盘拷贝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交。2.各部门负责印制的属移送范围的公开出版物、内部刊物、文件汇编、音像制品等,要在出版或形成后三十天内移送一套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众的办事程序、工作标准等材料在正式实施后,要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已移送的文件资料如有修改或废止的,送交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四)移送文件要求:各部门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数据应完整无缺,其中,电子文件应按同级综合国家档案馆制订的规范移送。
三、建立确保已公开现行文件规范利用的机制
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已公开现行文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本市、区和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要指定领导分管,落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移送工作,并将分管领导和负责移送工作的人员名单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备案。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指定负责接收已公开现行文件以及其他政务信息的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做好现行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数字化处理等工作,编印服务指南、开放文件目录,简化查阅手续,设立方便群众查阅的专门网页或场地,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接待人员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熟悉获取信息的渠道,对利用者的要求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服务。要积极开展信函代查、电话预约等服务。各市、区要采用现代化手段,通过网络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机读目录和全文数据,使之成为公众及时、准确地利用政务信息的窗口和各级党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阅已公开现行文件,不得收取费用,复印、复制文件可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加强对已公开现行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工作的管理,将其纳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范围,每年将各部门送交已公开现行文件情况通报一次,并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确保工作持续规范地开展。
四、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档案馆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
各市、区和江门市档案馆是党委、政府直属的文化事业机构,开设政府公开现行文件查阅窗
口,发挥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是市委、市政府对档案馆提出的一项新任务,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有序地开展。
(一)要加大对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要求,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指定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政务信息集中查阅利用的场所,在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规划政务信息网络,开辟便于群众查阅场所时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同步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的内容、方法、服务实例和效果;各级档案部门可采用散发便民服务卡,印制国家综合档案馆服务项目介绍资料,在公众场所、居民小区设置宣传栏、广告栏等多种形式,帮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政务公开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二)要加大对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部门在确定年度预算时,要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力协作,支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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