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6〕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防欠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1、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2、凡政府投资项目,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先考虑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龙政综[2006]328号)以及市建设局《关于纠正和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龙政建[2006]筑25号)规定负责落实农民工资,按月预付,按季结清,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筑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否则由建筑业企业负责解决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4、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档案花名册,登记造册,人员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工伤事故处理、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及其它约定的条款。
实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制度。建筑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单、签订时间必须在工地公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每月必须在工地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天。
5、建筑业企业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劳动者考勤记录等内容。总承包企业全程监控分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落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
6、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连带责任,并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以下建筑业企业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有欠薪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2)外地进岩的建筑业企业。
2、工资保证金额度。建筑业企业资质为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总承包二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60万元人民币;总承包三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人民币。专业承包一级以上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40万元人民币;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30万元人民币。
建筑业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
3、工资保证金专户设立。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建筑业协会在兴业银行新罗支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筑业企业足额预存保证金后,凭银行开具的保证金到帐通知书报告市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市建设行政部门审验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据后,由市建设局记录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市建设局在龙岩建设信息网中的“龙岩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开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查询窗口”,以便查询和监督。专户资金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监管,市建设部门与兴业银行新罗支行协助监管,未经市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建筑业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
4、工资保证金使用范围。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建筑业企业欠薪行为的,并经调解后建筑业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从该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5、有欠薪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在预存工资保证金后二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向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未中标项目,或者所有工程项目竣工结束后并经公示15日后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工资支付保证金解除监管申请表》附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成,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设局予以解除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并退回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本息。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1、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劳动用工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处罚标准,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所有建筑业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投标中应对有欠薪不良记录的和外地进岩的建筑业企业是否足额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有欠薪不良记录的和外地进岩的建筑业企业是否足额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得承担新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4、对建筑业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查实后,将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立案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和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未解决拖欠工资之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施工许可。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外地进岩建筑业企业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予以曝光,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四、对交通、水利及其他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监管,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外地施工企业目前在岩有在建项目的应补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附:《工资支付保证金解除监管申请表》
附:
工资支付保证金解除监管申请表
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申请我单位目前:(选择以下内容)
1、在岩无承揽项目。
2、已承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已竣工验收,无欠薪行为,
申请解除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
理由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项目该单位承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已竣工验收,无欠薪行为。同意解除
所在地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
建设局
劳动局
意见建设局(盖章)劳动局(盖章)
年月日
市建设局该单位目前:
1、在岩无承揽项目;
2、已承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已竣工验收,同意解除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
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劳动局该单位承揽的项目已竣工验收,无欠薪行为,同意解除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
意见
(盖章)年月日
备注:1、竣工项目为市属项目或在岩无承揽项目须解除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直接报送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其他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局、建设局审批后,报市建设局、劳动局。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申请单位留存,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各存一份,一份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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