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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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就业方式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近5年全市劳动争议案超过前10年的总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维护权益、保障稳定的重要工作,对支持和促进工业兴市战略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谐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
面对我市劳动争议急剧上升、争议处理日益复杂的严峻形势,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劳动保障、工会、经委、经济促进会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分析劳动争议发生的状况,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对突出问题、群体事件的争议采取得力措施,把争议解决在萌芽之中;要帮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办案设施、经费等实际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行使独立办案的权力,不受任何干扰,保证法律赋予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向同级政府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
二、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各地要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社区、街道、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开展职工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进行年检,严肃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及私招滥雇等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强化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及鉴证率。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组织职工代表与企业方定期对话,及时解决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经济环境。认真做好劳动争议处理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传递信息与报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结案数和劳动合同鉴证数、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统计,要准确、真实、及时上报。对发生在3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即时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建立责任制度,及时对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组成特别庭,及时进行处理,严防事态延伸。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调解组织体系,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做实在基层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所消弱的现象和新建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调解组织难的问题,不论企业性质与否都要继续大力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各级地方工会、行业工会要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同时,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等,积极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断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地各单位在推进建立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调整充实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要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制度,使劳动争议调解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对调解员进行轮训,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要探索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前移的制度,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化解
劳动争议,将争议和纠纷的隐患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水平和质量。要重视改制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大调处力度,坚决制止改制过程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四、健全制度,强化劳动仲裁审理功能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处理体系,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建设,不断总结推广审理案件中的先进经验,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及时立案、快办案、办好案。要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当期结案率不低于95%,重审率控制在1%以内。抓好仲裁庭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省规范仲裁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办案设施,到2007年底,实现全市仲裁庭全部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搞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定期召开劳动争议疑难案件研讨会,统一观点,形成共识,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
五、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
仲裁机构实体化是劳动仲裁制度改革的需要和仲裁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市已纳入全省推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试点单位之一,实施了市直与城区仲裁机构“统一受理,集中办案”的前期试点,并初步运作成功,为下一步建设规范的劳动仲裁院奠定了基础。各县市区要在实体化建设上多做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方案,切实有效地解决机构编制、硬件投入等实际问题,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要争取近两年有一批劳动仲裁院挂牌运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适当增加事业编制人员、招聘书记员及聘任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方式,切实解决目前“人少案多”的状况。劳动争议仲裁员按照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加强培训。制定年度和中长期培训计划,改进培训方式,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现场观摩、远程教学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培训活动,
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全面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的制度,研究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对仲裁员全面实行定期测评、业务考核和日常监督,实现仲裁员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坚持开展劳动争议仲裁行风建设,树立劳动争议仲裁的良好社会形象。对违反规定的仲裁员坚决予以清除仲裁员队伍,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充实仲裁员队伍,保证现有仲裁员队伍的相对稳定。针对当前仲裁队伍人员严重不足的状况,各地要逐步增加专职仲裁员编制,扩大兼职仲裁员队伍,提高兼职仲裁员办案参与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机构调整和人员交流过程中,要尽量减少专职仲裁员的频繁流动,避免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总工会
荆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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