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珠海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珠海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珠海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6〕3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做好珠海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统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做好珠海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统计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为建立我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完善就业统计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开展调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工作要求
我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由市、区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为确保数据质量,统计部门要建立较高的工作起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精心制订调查方案,切实做好人员、经费、任务和基层单位基础台帐四落实,不断健全我市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三、调查对象和调查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我市国家样本点小区5个,户数约548户,调查人口约1619人。2006年调查工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调查工作已于5月份完成,第二次调查工作将于11月份开展。从2007年起,调查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分别于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四、调查经费来源
为使劳动力调查结果对地市级具有代表性,我市将按照省的要求,从2007年起,在省样本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调查样本规模。为使劳动力调查结果对区一级具有代表性,各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样本调查规模,所需经费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工作方案由市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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