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发〔2008〕114号
颁布日期:2008-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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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8〕11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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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

的能力,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陕西

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省政府

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

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73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即:

全市工伤保险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网络信息化管理。

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协调发展、稳步推进、逐步完善”

的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

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

风险能力较强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章参保缴费和基金筹集

第二条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

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

单位)应在本单位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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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申报和缴费。汉滨区境内的中、省及市级用人单位在市社会

保险经办中心进行工伤保险参保申报和缴费。

第三条每年十一、十二月为参保申报缴费期。参保单位应

向参保归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参保手

续。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

建局印发的《安康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

行)》(安劳社发[2007]40号)执行。商贸、餐饮、住宿等旅游服

务行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商

贸、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安劳社办

〔2008〕158号)执行。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各县(区)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参保资料(含电子版)报

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年中新增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

办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

《安康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安劳社办发

[2004]94号)核定。高危行业、特殊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依照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各县(区)工伤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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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参保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

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告参保统筹地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大伤亡事故随时报告。参保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查,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中、省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申请人须及时向事故发生所在县(区)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汉滨区境内发生的市直用

人单位工伤事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

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照相关政策法

规执行。

第七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基金管理与支付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单独

列账,统一管理。原则上各县(区)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

县(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九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

法》(陕劳社发[2006]58号),建立省、市两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

金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控能力。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

统筹地区重大工伤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大规模支付或统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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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适当调剂。

各县(区)财政局应于每季度初10日内,按上季度工伤保险

费征缴总额的10%上解至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市本级风险储

备金的提取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财政

局按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总额的30%上解省财政工伤保险基

金专户,作为省级风险储备金。

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区),所征收基金不足支付工

伤待遇时,从风险储备金中予以适当调剂;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

(区),当年支付不足部分,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不予调剂,其缺

额由县(区)财政支付。

市级风险储备金使用申报程序为:在一个参保年度结束后,

若县(区)所征收基金不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先由本县(区)

累计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不足部分,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使用风险储

备金的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定同意后,

由市财政局向县(区)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拨付风险储备金。

市级风险储备金承担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的70%(但不超过县(区)

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缴提取风险储备金的4倍),其余部分由县

(区)财政支付。

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每年第二季度初将上年度风险储备金信

息予以公布。

省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的使用申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和相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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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监督,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

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规定支付。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

待遇支付情况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第十二条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及职业病康复费的

使用,按照《陕西省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病康复

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6]59号)执行。

第五章工伤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参照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由定

点协议医疗机构负责工伤职工的医疗工作。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

要规范服务行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努力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各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将职工送往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作

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报销首次医疗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和服务标准进行医疗救治。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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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外的服务,应履行自费签字手

续,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

及其亲属同意,所产生的目录外用药、诊疗及服务项目及服务标

准外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的责

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

作。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全面

落实以及工伤认定等工作。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

区的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基金征缴、稽核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

支付,定期上报信息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工作。

第十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

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工伤保险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工

伤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督察、管理、考核。

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对各县(区)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督办、考核、奖惩,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制订全

市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

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八条市、县(区)政府根据工伤保险事业发展需要,

及时解决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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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努力控制

基金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

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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