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推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发〔2008〕117号
颁布日期:2008-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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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8〕11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推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推广工作指导意见》经市政府

2008年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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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推广工作指导意见

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是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建筑工程

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减少建筑施工噪音环境污染,提高建

筑施工企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积极作用。为适应“双创”工作

的需要,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快速

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7〕32号)精神,现就我市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规划,推动商品混凝土有序发展

(一)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要按照“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水

平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积极培育商品混

凝土生产企业,并在指定区域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逐步面向全

市推广。市建设局应会同市发改委、经委等部门制订商品混凝土

发展规划,创造条件,积极推广,避免盲目布点建设。

(二)新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全市商品混凝土发

展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

不符合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规

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银行不得批准贷款。

(三)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各级建设部

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建成试

产后三个月内,应向建设部门书面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并按资质

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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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造条件,积极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

(一)从现在起,在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使用混凝土

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

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或一次使用混凝土量

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距市中心区在30

公里以内的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建筑、框(剪)架结构房屋建设

工程,应优先选择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区域内,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混

凝土现场搅拌。对于一次性使用商品混凝土量较小、商品混凝土

车辆无法到达、需求特殊类型的混凝土等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搅

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项目管理权

限向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

土,但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

规定。

(三)为有效发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投资效益,防止商

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价格垄断,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由商品混凝土

生产企业提供成本核算资料,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由

市建设局审批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可按市建设局批准发布的

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进入项目直接费,并作为确定工程概算、施

工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对原承包

合同中未考虑使用的商品混凝土,而施工中实际使用商品混凝土

的工程,在工程结算中,允许按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计算差价进

入工程结(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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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对一个

单位工程,凡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予

免交“限袋扶散保证金”。

(六)由于混凝土生产、运输的时效性、连续性和施工点分

散的特点,公安、交通部门应对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泵送车

可按特种车辆予以管理,核发特种车辆通行证。对有特殊要求的

路段,也可指定线路行驶。

(七)市容管理部门对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泵送车在施

工现场及周边作业应给予大力支持,不得随意阻挠商品混凝土搅

拌运输车、泵送车的正常作业。

三、规范管理,确保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管理制

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

试手段,保证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使用单

位的要求组织生产,并按要求提供试验报告。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

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

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

(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供需双方必须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强度级别、供应数量、起讫时期、运输运距、

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使用单位供应合格的商品

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相关

规定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因商品混凝土质量造成的

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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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对因管理混乱,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建设

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停产整顿、吊销

资质登记证书等处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发现商

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

构举报。

四、强化服务,创建文明卫生的施工环境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技术素质和职业

道德教育培训,按规范组织施工和操作,坚持为施工现场服务,

向用户负责。各施工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商品混凝土运输车、

泵送车的作业,自觉维护施工场地环境卫生。

(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在运行途中撒漏混凝土,对

不慎撒漏的混凝土,承运单位应及时清理。商品混凝土运输车、

泵送车必须在指定场所清洗,不得将冲洗混凝土搅拌车辆的污水

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及河道。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材混凝土△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

协政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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