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关于提高进藏新兵优抚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文号:百政发〔2007〕52号
颁布日期:2007-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关于提高进藏新兵优抚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

百政发〔2007〕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关于提高进藏新兵优抚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百色市关于提高进藏新兵优抚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我市广大适龄青年到西藏服兵役的积极性,解决其后顾之忧,现对进藏新兵的优抚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进藏服现役义务兵的优待金,各县(区)按提高1倍的标准发放,提高部分在新兵起运前一次性发放。

二、在右江民族医学院、百色学院、百色职业学院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在享受原籍优待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右江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并于新兵起运前发放。

三、进藏士兵退伍后,报考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地方院校的,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取。

四、城镇户口、转业士官、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入伍的,退伍后优先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在原补助标准上,增发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五、农业户口入伍、在部队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后享受城镇退伍士兵同等待遇。

六、凡进藏服役士兵,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立功当年的优待金在原有基础上一次性增发50%;荣立二等功的,立功当年的优待金在原有基础上一次性增发1倍;荣立一等功的,立功当年的优待金在原有基础上一次性增发2倍;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立功当年的优待金在原有基础上一次性增发2.5倍。

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服役任务或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以上优惠待遇,并责其退还已发优待金。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颁发进藏服役光荣证书,凭证享受以上优抚待遇。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人员到西藏部队走访、慰问进藏士兵,鼓励他们安心服役、卫国戍边,为老区人民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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