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市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市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办字〔2008〕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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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市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的通知
办字〔2008〕20号2008年3月6日
石家庄、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为迅速扭转子牙河水系水污染恶化趋势,加快改善子牙河水系水环境质量,省政府决定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各设区市界断面水质COD目标考核并对造成水体污染物超标的设区市试行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与范围
(一)考核依据:国家环保总局代国务院与河北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子牙河流域有关设区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河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2008年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二)考核范围:子牙河水系涉及的石家庄、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的主要河流跨市断面(考核断面点位及水质标准附后)。
二、考核监测与通报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各考核断面化学耗氧量指标进行监测,每月监测一次,每季度汇总一次。省环保局负责将监测结果每月向有关设区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通报。
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一)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每次扣缴10万元;超标05倍以上至10倍以下,每次扣缴50万元;超标10倍以上至20倍以下,每次扣缴100万元;超标20倍以上,每次扣缴150万元。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累计扣缴。
(二)当河流入境水质超标,而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每次扣缴20万元;超标05倍以上至10倍以下,每次扣缴100万元;超标10倍以上至20倍以下,每次扣缴200万元;超标20倍以上,每次扣缴300万元。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累计扣缴。
四、生态补偿金扣缴程序及用途
省环保局负责汇总每季度的监测结果并计算确定每月和季度扣款资金总额,以省环保领导小组名义向有关市发出扣缴通知,并抄送省财政厅执行扣缴,扣缴资金可暂由省本级垫付,待年终结算时一并扣回,作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的减排工程(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五、表彰
对于所考核河流跨市出境断面水质能够达到考核要求或出境河流断面COD浓度低于入境河流断面COD浓度的设区市,将根据所考核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予以通报表彰。
六、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市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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