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北政办〔2007〕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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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北政办〔2007〕8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行业。但是,由于建设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我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确保工程款支付到位
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项目开工审批程序,必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项目开工前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项目合同价的30%,且后续资金必须有可靠保障。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对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包括政府BT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时应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费用纳入计算。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
三、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监督项目业主或政府BT项目投资商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概预算、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既要防止将项目款挪作他用,又要防止因工程规模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对于政府BT项目,在签订BT合同时,将投资人必须按时足额付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作为合同必备条款,并作为政府支付回购款的条件。对已实施的BT项目,政府在支付回购款前,必须先确定BT投资商已全部结清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四、加强合同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农民工参加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对政府投资项目,劳动保障部门应每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六、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信用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合同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要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公示。
七、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和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三方机制的协同作用。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行风和建立良好的市场道德规范。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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