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8〕171号 |
|---|---|
| 颁布日期:2008-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8〕17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海市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方案
为逐步改善我市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08〕55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2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北海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重要性。农民工是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是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生力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是一批急需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劳动者。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坚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基本原则。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在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地、节能、环保;三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三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筹资,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四要市政府负总责,市辖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抓落实。
(三)建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建委(房产局)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刘宏武副市长
召集人: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铭钊市建委主任
成员:邱灼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欧作森市经委副主任
邹文市建委副主任、房产局局长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张文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莫学伟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洪市规划局副局长
马林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小玲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颖市卫生局副局长
黎海君市地税局副局长
钟亚华市物价局副局长
蒙振刚市统计局副局长
孙陵市公安局调研员
沈扬山市房改办主任
操峥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韦世通市总工会副主席
吴文成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朱其明合浦县副县长
杨玲玲海城区副区长
吴智祥银海区副区长
蒋兆娟铁山港区副区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房产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铭钊兼任,常务副主任由邹文兼任,副主任由莫学伟兼任。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一)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主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工商局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主办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协办单位:市房改办
(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主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房改办
(四)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要在房源供应和建设、劳动管理、住房租赁管理等方面,落实各项有利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长效管理。
主办单位:市经委
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房产局)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的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主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主办单位: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七)加强“城中村”的改造工作。要抓紧抓好“城中村”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城中村”的数量、分布以及基础设施等情况,并制定“城中村”的逐年改造计划。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主办单位:市规划局
协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四、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
(一)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和我区对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宿舍达标、食堂达标、卫生设施达标、安全保障设施达标。其他行业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主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协办单位: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
要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要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主办单位:市规划局
协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五、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检查
(一)对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专供农民工租用住房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主办单位:市地税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将在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人口统计范围。充分考虑农民工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逐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功能。
主办单位:市规划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三)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主办单位:市规划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房产局)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要检查督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协办单位:市房改办、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五)对农民工聚居区域,要强化治安及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力度,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主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六)落实工作责任。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政绩考核,每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由上至下,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考核,确保工作目标得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项政策的落实,真心实意地帮助农民工解决居住实际问题。
主办单位:市监察局
协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建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和监督制度。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监督、检查。对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或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主办单位:市监察局
协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八)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宣传媒介,突出宣传主题,运用多种灵活的形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关心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媒体监督,不断改进工作,逐步提高建设水平;要提高农民工的知情权,调动农民工参与建设的积极性,自觉巩固和维护建设成果,确保企业和农民工双受益。
主办单位:市委宣传部
协办单位:市建委(房产局)
六、合浦县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