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部门联动机制等三个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毕府办通〔2015〕90号
颁布日期:2015-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部门联动机制等三个机制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部门联动机制》、《毕节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理机制》和《毕节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毕节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部门联动机制

为形成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合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部门联动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监察执法职能,对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检查,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严格督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并加强管理;组织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调查了解建筑、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调解建筑、市政工程等因进度、质量、计量计价等引发的纠纷,牵头调查处理建筑、市政工程等领域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用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关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负责务工人员工资的清欠工作。

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部门:调解本部门本行业管理的相关工程争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督促本行业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监督工程分包,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转包;监督业主和总承包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监督总承包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负责务工人员工资的清欠工作。

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工业能源部门:按管辖权牵头或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等相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负责务工人员工资的清欠工作。

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有关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政策;加强舆情监控,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企业规范用工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好典型及打击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创造良好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舆论环境。

公安部门:积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和打击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打击恶意利用农民工工资问题索要工程款、向政府施压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门:建立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欠专项工作经费;配合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参与督促发包工程的施工方缴存工资保障金。

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信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方面的来信来访。对于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拉横幅示威、围堵政府办公要地、阻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及时牵头组织涉及的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妥善处理。

人民银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纳入诚信信息库管理,使失信用工单位在信贷、融资、招投标等方面受到制约。

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审核招投标企业和法人的项目资金证明及相关资质时,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竞标企业相关记录,进行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投标企业的信用审核,把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作为企业信用审核的重要内容,并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对发生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

工会: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不断提高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能力;积极参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调解化解。

二、强化执法检查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分别在年中和年底组织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平时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需要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检查重点为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煤矿、交通、水利、商业、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重点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组织农民工恶意讨薪的行为。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又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企业,各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能,依法及时从严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千方百计抓好落实,对责任落实不力,造成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畅通投诉渠道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信箱、邮箱,开通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举报投诉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来信来访和接听接访。要密切关注、准确研判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大案要案线索。要开通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绿色通道,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快捷服务。

毕节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理机制

为预防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切实解决农民工因工资拖欠发生基本生活困难和无路费返家等问题,特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理机制。

一、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性质、部门职责和处置方式,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确保及时、有效和妥善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众性事件时,由属地政府牵头及时启动预案,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情况调查核实,督促施工单位筹集资金,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进行疏导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拖欠工资的兑付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按信访相关规定接访、协调、监督等工作。公安、维稳等部门负责维护秩序、做好预防、立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筹集额度和方式。市、县(区)财政部门在进行预算时要安排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市级日常保持额度为500万元、县(区)级日常保持额度为400万元。

(二)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农民工因工资拖欠发生基本生活困难和无路费返家等问题,经努力督促欠薪企业和业主均无力支付确需垫付时,经同级政府批准,启用应急周转金。使用应急周转金时,由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或项目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按不高于拖欠总额20%的标准提出垫付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三)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归还。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由具体操作垫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拖欠的企业或项目追回,并及时存入应急周转金专户。对因拖欠企业或项目出现倒闭、关停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追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进行会商评估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核销,不足额度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在当年的预算中进行补足。

毕节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机制

为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力度,从根本上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机制。

一、建立按月支付机制

在企业推行农民工考勤登记和实名制银行卡工资支付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加强实时监控,监督企业按月上报备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促企业给农民工发放记工考勤卡,建立农民工工资月支付或定期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业主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要与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挂钩,在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必须将农民工工资进行单独造册划拨,监督农民工工资按册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注重平时的沟通调查了解,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介入处理,化解矛盾。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能源、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规定1-2名专职联络员,每月10日前报送一次相关信息,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工资拖欠情况的信息共享,联动解决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加强与省、县(区)及其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沟通,共商解决跨区域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建立诚信评价机制

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诚信评价体系和等级认定办法,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纳入全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对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降低直至取消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取消其进行信贷、参加投标和评先选优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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