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08〕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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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12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2008年第8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
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地区劳动保障局)
随着我区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办发〔2007〕12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原则要求
1、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和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
2、明确范围。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原则上被征地农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范围。但征地时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
(1)被征地后城市规划区内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以丈量亩计算)大于0.3亩的,城市规划区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5亩的。
(2)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3)征地时安排就业的。
(4)正在服刑的。
(5)被异地安置后达到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
3、工作重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是解决2008年1月1日及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同时兼顾原被征地的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4、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尽可能的给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积极帮助实现就业,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
二、努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
5、开展就业培训援助扶持工作。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纳入当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计划,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主导者,应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帮助解决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有条件的用地单位帮助解决被征地农民在本单位就业,也可以采取委托安置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8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毕署办通〔2007〕98号)规定,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分别由劳动保障、农办、农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纳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办事处)应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明确人员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台账和个人就业培训档案,及时提供就业培训登记、就业推荐、办理社会保障等服务。
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被征地农民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对2002年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转为非农户口,年龄在16至55周岁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按规定发放深蓝《再就业优惠证》,被征地农民可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6、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方式。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方式按以下方式进行参保: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兑现给被征地农民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征地补偿安置费未兑现给被征地农民的,采取协议参保。即: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征地的同时公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收取标准、个人缴费比例、政府扶持比例,由被征地农民与当地乡镇(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签订社会保障协议。对自愿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征地补偿安置费中代扣代缴。
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缴费进入个人帐户,政府扶持资金进入统筹帐户。养老保障待遇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单独开设账户,单独列账核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开管理,互不挤占。
8、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采取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个人缴纳资金: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的,由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办事处)从农民个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扣缴;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的,由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办事处)在征地补偿安置费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扣缴;收缴不足部分和没有直接扣缴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村集体补助资金:从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
政府扶持资金:主要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地区开发建设的项目,按项目属地筹集标准的政府扶持比例和参保人数计算,由地区财政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参保人员政府扶持资金,按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表,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9、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由各县、市、区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和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实际支付需要自行确定。风险准备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的风险准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于每年十一月由县、市、区财政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与比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为16000元。筹集比例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筹资标准的40%缴费,政府扶持60%;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筹资标准的30%缴费,政府扶持70%;参保人在参保时年满60周岁的,即缴即享受,每超过一周岁,个人缴费额减少5%,但个人缴费额最低不能低于应缴额的50%。有条件的村要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12、参保人的个人缴费方式。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扣缴不足的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部分,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次的方式缴纳。采取分次缴纳方式的,首次缴费不得低于个人应缴额的50%,剩余部分在5年内缴清,超过5年的,每推迟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个人欠费部分每年增加2%的滞纳金,且必须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前全部缴清。
1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标准。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年满60周岁,办理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水平按毕节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平均数的120%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时,相应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养老保障待遇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放。
14、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填报《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上参保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障参保手续及缴费,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登记证》。
15、养老保障资金支付程序。参保人符合条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资金,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再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不够支付的,最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支付资金缺口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
1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又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达到养老保障年龄时,未按规定缴清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障费退还个人,同时解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取消领取养老保障待遇资格;参保人未到60周岁死亡或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后,个人账户金额未领取完而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其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或余额本息,同时发给同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6个月的安葬补助费。
17、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参保人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供养。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18、被征地农民的其他待遇。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享有下列待遇:
(1)经本人自愿申请,可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并可以继续承包剩余土地。
(2)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可以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房。
(5)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随地直补政策。
(6)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下列待遇:
(1)经本人自愿申请,可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非农业户口的有关待遇。
(2)符合条件的,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3)纳入政府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劳动力转移输出范围。
(4)可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5)可以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6)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加强资金管理
19、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20、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领导
2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当组长,分管领导当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
22、明确划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培训和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办理农转非手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的核拨和社会保障待遇核定、资金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由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
23、抓紧制订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民生问题,各县、市、区应抓紧制订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地区行署审批,并送地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2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督查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的规定,征地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并在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多途径补偿安置方式的意见后,拟定具体的多途径补偿安置方案。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分别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申请和批准征地。
六、其他
25、被征地农民需要转为城市居民的,由本人申请,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2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执行。
27、中央、省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障政策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28、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后应参加资格认证。其资格认证工作由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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