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08〕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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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14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07〕29号)赋予毕节试验区“超前探索,先行试验、封闭运行、大胆创新”权利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以下简称“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就业,依法依规操作,积极平稳推进,现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界定
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进行职工安置时,不分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身份。企业要在实施政策性破产前,依法对用工进行清理。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职工安置范围。对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已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列入职工安置的范围。
二、劳动关系处置和社会保险接续
(一)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在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自谋职业的,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企业应为实施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足不得少于两个月的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保险按地、县(市、区)现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清算组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对当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并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至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企业破产终结前,对符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规定条件的职工,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统一申报办理。按照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包括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等扶持政策。
(三)在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的企业,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
三、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确认和计算
(一)企业职工属于从其它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前后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属于与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非工作调动离开国家机关重新参加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时间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工龄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业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调入国有企业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视同国有企业职工对待,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本企业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即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到次年对应日期的前一月为一周年。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职工劳动债权的确认和处置
(一)破产企业拖欠费用的确认和清算:
1、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发放的工资低于其所在地同期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3、企业安排职工内部退养期间,未按内退协议发放的生活费部分;
4、未按企业规定支付的职工医药费;
5、按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已向职工代扣的公积金及企业按相应比例应缴欠缴的公积金。
(二)与效益挂钩调升的工资,因企业效益下降或无支付能力未予兑现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三)企业实施破产,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终结前按规定清算(职工本人已代企业缴纳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同期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应缴费部分,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据实清退)。拖欠职工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费用,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终结前一次性清偿给职工。
五、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和处置
(一)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时,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愿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分别按地、县(市、区)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标准执行。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每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为标准(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企业平均工资的,按区内其他破产企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终结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本次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职工实行提前退休和过渡性安置的条件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5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45周岁,职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准。以下同)退休的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黔劳社厅发〔2006〕2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按规定享受今后国家及省正常调整养老保险金政策。提前退休人员退休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重新计算。计算提前退休年龄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对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可选择进入托管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过渡性安置人员从法院宣告破产的次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比照退休的规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低于企业所在地同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发放。职工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托管机构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由托管机构从职工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单位应缴部分所需经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按毕署办通〔2007〕129号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划拨托管机构。
实行过渡性安置的职工,应与企业破产清算组签订过渡性安置协议。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政策性破产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同一名职工。对从事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再提前5年(即男4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35周岁)进入托管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七、伤(亡)职工有关费用的计算和处置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再享受关闭破产企业其他安置政策。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纳入退休管理和过渡性安置的工伤职工旧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经劳动能力鉴定享有的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省和毕署办通〔2007〕129号规定计算预留。
八、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预留的费用计算和处置
(一)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计算预留: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5年,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的实际发放额为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按毕署办通〔2007〕129号和毕署专议〔2007〕118号规定计算预留;
离休人员单独统筹医药费,原由财政承担部分,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不变。原由企业承担部分,以本地当年离休人员医疗单独统筹缴费标准为基数,按企业离休实际人数计算10年预留,划拨托管机构管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移交托管机构托管的,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终结前,向托管机构一次性划拨。
九、政策性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前,企业及其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同期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补缴。
十、职工安置费用的筹措和管理
(一)企业实施破产时,应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职工安置需要。企业现有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同级国有资产重组调剂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基金或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企业实施破产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向托管机构划拨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安置人员预留费用、托管费用等纳入托管专户储存管理。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清偿欠缴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核销,在企业破产终结前按程序处理。
(二)企业起草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征求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通过后,按程序报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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