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2008〕114号
颁布日期:2008-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政办〔2008〕114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

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小时

一类6705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5804.5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5204各县级市

四类4603.5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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