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果洛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果洛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果政办〔2008〕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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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果政办〔2008〕60号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果洛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民政局制定了《果洛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已经第十一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执行。
附:果洛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果洛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15号)和青海省社保局《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青社险字〔2008〕12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州行政区域内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经费来源部分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有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人员);机关和参照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省属驻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州级管理。(以上所指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二、参保登记
凡列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核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证》,建立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数据库。
三、申报缴费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4]48号)的规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行业类别,缴费费率另行下文规定。
(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机关和参照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在编工勤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及所有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事业单位应按月向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增减表等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时核定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费率和应缴工伤保险费额。参保单位依据核定的费额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按日2‰收取滞纳金。
四、工伤申报和待遇支付
(一)参保单位的职工,自参保之月起发生的工伤,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申报和享受待遇。参保前已经发生的工伤,现仍符合享受长期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重新鉴定后,从参保之月起,按鉴定后的伤残等级享受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前的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二)经费来源由财政拨款或部分财政支持的参保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参照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因工致残,被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待遇。
五、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州级统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全部上解州级,由州级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州社保局下解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支付。
(二)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实行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由州社保局统一上解。
(三)工伤保险实行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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