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09〕2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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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83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我市教师队伍稳定。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河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桂政办[2009]170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务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在义务教育学校中统一明确为岗位津贴项目,标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指导下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过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每年秋季开学后二个月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每学期可分配一至两次。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根据岗位职责大小,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的系数确定其岗位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统一的岗位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政策规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管理。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各级工资管理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工资管理规定程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需报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人事、财政、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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