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衡政办〔2008〕11号
颁布日期:2008-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衡政办〔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衡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事先审查、突出重点,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封锁。

第五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末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文件内容是否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具体理由,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或个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甄别把关,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或者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或请示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本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条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后确定是否公开。官方新闻媒介对外公开发表的除外。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保密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秘密密级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做好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定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定密不当或未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对本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发现失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三)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的网上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责成有关行政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或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要求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予以确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名称和内容;

(二)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据或理由;

(三)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的申请,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保密工作部门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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