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衡政办〔200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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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衡政办〔2008〕15号
桃城区、冀州市人民政府,衡水湖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持续全面有效的保护好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使之发挥更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湖区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以取缔湖区非法人工水产养殖行动的顺利完成为契机,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是在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行管理体制下,加强衡水湖湿地保护,提高湿地资源保护能力的实际需要;是我市打造北方湖滨休闲度假城市,实施大衡水战略的内在要求;是促进衡水湖资源合理利用,实现湖区及相关区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健全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创新实干、跨越发展的总要求,以保护好衡水湖、利用好衡水湖为共同准则,建立起一整套由衡水湖管委会统一管理,有关区市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满足新形势下保护管理工作需求,保证衡水湖资源持续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三、建立健全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主要目标
禁止东湖网箱拦网围埝等一切人工养殖行为,东湖作为渔业自然放养水域,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增加湖区渔业捕捞产量。同时,禁止在西湖发展新的人工水产养殖,保持现有状态;禁止养殖废水以任何方式向东湖排放;待保护和建设需要时,无条件予以取缔。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遏制水质富营养化恶化趋势。坚持点源、面源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内源和外源治理并重、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并举,逐步恢复湖区及其引水干渠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持湖泊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理顺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把保护区内所有新建项目统一到《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上来,体现城乡规划一体化特别是北方湖滨休闲度假城市建设战略的要求,杜绝无序开发、无序建设,加快构建以衡水湖休闲度假区为主体,以冀州历史文化古城和滏阳河现代都市娱乐为两翼的城市发展格局。
四、建立健全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衡水湖渔业生产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衡水湖管委会负责日常监管,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防东湖人工水产养殖行为反弹,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手软。市交通局负责管控“三无”挖泥船只,严禁其进行违规作业,违者坚决予以严惩。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争取上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并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衡水湖管委会负责禁渔区、禁渔期的各项渔业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渔业资源增殖的效果,让湖区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根据衡政函〔2002〕28号文件关于治理衡水湖水产养殖“分两步走”的规定,对西湖人工水产养殖活动进行规范治理。桃城区、冀州市负责加强宣传和监管,严禁西湖人工水产养殖行为的新增,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的发包、转包现象,并追究相关发包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衡水湖管委会水产管理部门在市水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推广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规范水产养殖投入品的使用。西湖水产养殖户在水产管理部门全程监督下,做好水产养殖放鱼、用药、投料、鱼种和成鱼生产销售记录,随时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和实施合理有偿用水制度,衡水湖管委会水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监督,并按引蓄水成本计量收费。
(二)综合治理衡水湖水质污染的长效工作机制。
桃城区、冀州市、衡水湖管委会负责控制衡水湖周边工农业生产、生活污水、垃圾以及主要入湖河道污染物等外源性污染源,大力提高湖区及其流域地区相关城镇污水处理率,引导湖区周边及上游引水干渠流域地区调整工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可持续发展。对污染严重的衡水湖及引水沿线周边企业加强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沿湖村庄、旅游餐饮和居民点推广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生物净化和建设沼气池等措施,缓解污染物对水体造成污染。衡水湖管委会负责按照维护湿地生态平衡的需要,实施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增强湖泊自净能力,控制内源性污染源。
(三)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衡政函〔2002〕6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所有新建项目(养殖场、旅游景点、民居、度假村、广告牌、加油站、饭店、道路、商店、通信设施、水利设施等)必须既符合所属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又要符合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先由衡水湖管委会审核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凡未经衡水湖管委会审核同意的项目,市直或区市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对经批准建设的项目,由衡水湖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监督和验收工作。
五、衡水湖自然保护区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区市和部门共同做好衡水湖保护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衡水湖管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桃城区政府、冀州市政府、衡水湖管委会和市畜牧水产局、市交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主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严格责任追究。有关区市和部门行政一把手对落实本单位衡水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负总责,要明确一名主管副职分管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常抓不懈。沿湖的河沿镇、冀州镇和魏屯镇都要成立由一名副乡镇长为负责人的衡水湖保护治理工作机构,并以村为单位组建起每个沿湖村4-6人的衡水湖巡护队伍,在衡水湖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指导下开展巡护活动。衡水湖管委会作为衡水湖管理责任主体,要认真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主动加强同有关区市政府、部门及乡镇的沟通和联系,推进衡水湖保护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有关区市、部门和乡镇要给予积极配合。对衡水湖保护治理情况特别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市联络办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和通报;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湖区出现重大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有力,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三)推进综合执法。衡水湖管委会要探索相对集中的综合执法模式,以保护执法为主体,进一步整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旅游等执法职能和力量,设置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要努力建设一流的保护执法队伍,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树立良好形象,切实把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权行使好,把衡水湖保护好、利用好。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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