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2007〕56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2007〕5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直及省驻州各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卫生局、州工商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建设局、州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
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卫生局
州工商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建设局州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101号)的通知精神,州政府决定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以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积极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从2007年7月10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到8月底结束,为期约2个月。
二、专项行动检查范围
州内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建筑、餐饮服务、加工制造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专项行动内容
各县要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具体包括: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专项行动组织领导
州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用工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组长:陈渠元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杜会锋州政府秘书长
拉多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周多州公安局副局长
周加州监察局副局长
刘文秀州民政局副局长
马维才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卓尕加州卫生局副局长
冯保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全学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秦海天州总工会副主席
赵青龙州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楼悦诚任办公室主任。
州直专项行动联合执法检查组:
组长:楼悦诚
副组长:井发满、祁金木
成员:从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卫生局、州工商局、州经贸委、州建设局、州总工会十个部门各抽调1人,州社保、就业、医保、劳动监察各抽调1人。
各县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并于7月10日前将成立领导小组情况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整合各部门力量,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深入到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各相关部门要将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漏一户,不留死角。
五、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县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安排好本地区所属乡镇的专项行动工作。要重点下移,深入基层实行联合执法。要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州政府报告,专项行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十天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县人民政府要在专项行动结束后(8月20日前)向州政府报告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州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从7月15日开始赴各地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各类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各种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镇、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县人民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依法管理能力。此次专项行动要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工会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973-8797685
州公安局0973-8793007或0973-8793001
州监察局0973-8722566
州民政局0973-8721902
州国土资源局0973-8723366
州卫生局0973-8722935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0973-8722802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0973-8722065
州总工会0973-8722711
州建设局0973-872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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