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金政办发〔2008〕54号
颁布日期:2008-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金政办发〔2008〕54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甘政发〔1996〕1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8〕22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1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甘肃省一类区6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普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由原43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

二、占编使用的打字员、通讯员、市艺术团招聘的演职人员由原500元/月调整为720元/月;占编使用的驾驶员由原55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在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事故和重大失误、并经过单位年底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每工作一年增资50元/月,增资期限最多不超过6年。

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机关使用的保安人员月工资由原500元/月调整为720元/月。

四、市福利院聘用的保育员、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工资由原49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

五、驻外机构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由市人事局审核。

六、其他经政府批准的特殊公益性岗位用工月工资由原60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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