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8】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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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解决农民工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民工已成为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型劳动大军和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务工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进城务工农民工户籍管理等相关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7〕136号)等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农民工户籍管理有关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生活的意识,按照严格控制省会城市和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原则,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适当控制城市四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人口年度机械增长量,放开城市四区外“一小时经济圈”城镇人口机械增长量。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就近转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申请落户条件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04〕33号)“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户口准入的两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等精神,农民工申请在我市办理落户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民工在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下同)务工经商申请迁移户口,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缴纳房屋交易费)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房管部门公房持有《房屋租赁证》,拥有房屋使用权,并与本市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单位签订经市级以上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满两年以上,或在本市从事二、三产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按时缴纳税费,在本市生产、经营满两年的农民工,均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子女城镇居民户口。
(二)在本市红古区和永登、榆中、皋兰县建制镇范围内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并与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单位签订经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满两年以上,或在当地从事二、三产业,办理了《营业执照》,按时缴纳税费,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三)凡被评为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具有高级技工、技师职称或其他有突出贡献(如市一级科研发明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的在兰农民工,只要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凭相关证书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本人及配偶、子女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在用工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落户,有固定住所的,由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并报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予迁入手续;没有固定住所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予迁入手续,派出所按单位集体户口办理登记手续并进行管理。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调查核实及上报工作,市公安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好农民工落户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和具体表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周密安排部署在兰农民工落户手续办理工作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实施办法》顺利实施。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解决农民工落户问题,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加强与民政、城建、劳动保障、农牧、卫生、教育、工商、税务、计生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各尽其责,避免和消除不利于农民工落户问题的政策性障碍,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思路,为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户口登记制度打好基础。解决农民工落户问题,是为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最终实现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籍管理社会功能,使公民户籍身份统一,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遇面前地位平等的重大探索。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担负户籍日常管理的派出所、各级户政业务指导部门要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办事,使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职能真正落到实处。原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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