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制度》《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08】176号
颁布日期:2008-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制度》《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制度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制度》、《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协调办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08〕74号),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高效有序进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例会的主要议程

(一)通报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和审批进度;

(二)研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汇报上次例会所做出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例会的研究事项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类投资项目;

2.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鼓励类投资项目;

3.列入市重大建设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

4.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5.在本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重点投资项目;

6.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7.市委、市政府督办的审批事项。

第四条例会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例会的组成人员

(一)出席领导: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二)参会人员: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委、市消防分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园林局、市项目评审中心、市招投标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大厅窗口的首席代表以及负责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和根据会议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例会的时间、地点

例会在市政务大厅会议室召开,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时间为单数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开。

第七条例会的组织筹备

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的办事机构,负责确定例会议题、组织召开例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负责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对外宣传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例会对审批业务的要求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解决,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要求抓好落实。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政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审批业务和人员必须集中统一在政务大厅。

第九条市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投诉处理工作。把反腐倡廉和行政效能检查相结合,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审批、不按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后仍未按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该部门的领导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例会决议事项与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具有同等效力。例会做出的决议,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协调办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落实《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08〕74号),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范围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类投资项目;

2.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鼓励类投资项目;

3.列入市重大建设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

4.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5.在本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重点投资类项目;

6.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7.市委、市政府督办的审批事项。

二、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协调小组,由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牵头,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委、市消防分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园林局、市项目评审中心、市招投标局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咨询协调处。

三、工作职能

1.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并全面了解项目情况;

2.协调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建设进行全程跟踪;

4.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到政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时,先到市政务大厅“项目协调”点进行项目登记,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单位由“项目协调”点工作人员引导至咨询协调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登记。

2.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审批过程中遇到建设工程项目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并在次日报送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咨询协调处。

3.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咨询协调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跟踪了解。

4.各成员单位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出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建设工程项目产生问题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5.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咨询协调处对书面报告进行整理汇总。

6.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咨询协调处针对书面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和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将提交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召开时间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7.各成员单位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例会结束后,应按照会议要求解决问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工程项目协调小组告知项目进展情况。

8.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咨询协调处跟踪督办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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