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04年第172号
颁布日期:2004-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

序号名称备注

1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2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3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4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5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6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7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8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9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10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11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12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14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5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6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17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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