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4年第172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等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章:
序号名称备注
1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2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3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4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5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
6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修正)
7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修正)
8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9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10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
11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12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14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5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6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17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作为临时许可,保留一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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