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8年第73号
颁布日期:2008-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将题目修改为《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区域。”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

此外,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名称进行了统一。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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