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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8年第73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将题目修改为《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区域。”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
此外,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名称进行了统一。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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