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7〕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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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7〕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钦州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缓解我市燃油供应紧张局面,改善汽车尾气排放,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总体方案的通知》(桂乙醇办〔20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7年12月15日前,改造完毕、通过验收的加油站开始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2007年12月27日前,所有油库和加油站处理完普通汽油库存。
2007年12月28日起,全市销售和使用90号、93号和97号车用无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全部改为销售和使用90号、93号和97号车用乙醇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
二、组织领导
成立钦州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研究决定推广使用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乙醇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推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
三、实施步骤
2007年10月底前,摸清全市加油站的数量及每个加油站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联系电话、汽油罐数量及容量、汽油加油机数量、是否已改造等基本情况;摸清全市具有一、二类资质汽车维修企业数量和分布及企业的基本情况;摸清全市燃汽油车辆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委托招标公司进行加油站改造施工队伍招标,确定加油站改造施工队伍。召开加油站业主大会,进行改造动员。
2007年10月底,开始加油站改造清洗工作。安排改造施工进度,下达加油站限储通知书。向社会公示车用乙醇汽油汽车清洗维修推介企业。
2007年11月中旬,开始进行加油站改造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换发、办理证照。
2007年12月15日前,加油站改造验收工作结束,全市开始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四、工作内容
(一)产品的生产与供应
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划和要求,全市推广使用的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的变性燃料乙醇由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组分汽油由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提供。
(二)调配中心建设与加油站改造
1.调配中心建设。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在本市首期各建成一座调配中心,其中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建设的钦州油气调配中心(2×500m3乙醇罐)计划在2007年11月15日竣工,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建设的钦州广明油气调配中心(700m3乙醇罐)计划在2007年12月10日竣工。
2.加油站改造。为保证按期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本市境内除军队以外的其他所有加油站(含各单位内部加油站)必须按照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企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各加油站业主自理。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改造由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负责,中石化系统所属加油站改造由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负责。其他社会加油站(含各单位自用加油站)的改造由市乙醇办统一组织。各县区的改造工作由各县区组织实施,市区的改造工作由市乙醇办组织实施。市乙醇办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加油站改造的施工单位,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负责加油站改造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全市加油站改造验收工作由市乙醇办组织市发改委、经委、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消防支队、环保局、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具体实施。经验收确认合格后,市乙醇办出具批件准予其储存、经营或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持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将原经营“普通汽油”改为“车用乙醇汽油”。对加油站改造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准储存、经营或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三)技术规范和标准
1.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国家变性燃料乙醇标准》(GB183500—2001)。
2.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执行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企业标准。中石油企业标准(Q/SY48—2002),中石化企业标准(Q/5HR010—2001)。
3.车用乙醇汽油调配标准执行《国家车用乙醇汽油标准》(GB18351—2001)。
4.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和加油站的改造分别执行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企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和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企业标准,中石化《〈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和设施补充规定》(SHQ003-2001)、《〈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企业标准。
(四)车辆清洗维修
市乙醇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车辆清洗工作。组织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汽车数量及工作时限,推荐一批具有一、二类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负责车辆清洗及对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并组织供应易损配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推荐的车辆维修企业名单,并报自治区乙醇办备案。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乙醇汽油之前,建议到推荐的汽车维修企业对油箱、油路进行清洗。车辆清洗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五)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
1.由市乙醇办、市交通局、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组织,逐级培训有关技术人员。技术培训的重点是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业务骨干,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车辆定点清洗维修、加油站及从事加油站改造企业的从业人员。
2.由市乙醇办、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通过加油站向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发放《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常识》、《车用乙醇汽油驾驶员使用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
(六)市场监管
市乙醇办要组织市经委、商务、工商、质监、物价、交通、公安、税务、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规范管理。
1.生产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市质监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变性燃料乙醇、汽油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产品质量监管。
2.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市乙醇办组织,市商务、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油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3.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市交通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车辆清洗质量和服务的监督与管理。
4.价格管理由市物价部门负责,重点加强车用乙醇汽油批零价格、车辆清洗维护价格的监督与管理。
5.产品质量和计量监督由市质监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负责,重点加强车用乙醇汽油零售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6.社会监督由市乙醇办会同市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开设举报窗口,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七)安全监督与环境检测
1.安全监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市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油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公安消防部门要坚决责令其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停。
2.环境检测。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对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跟踪检测管理,并收集检测信息,开展检测分析,报送检测结果。检测结果由市乙醇办审核后,及时对外发布。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推广使用工作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市委宣传部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制定《钦州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宣传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的重点:一是宣传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的重大意义,二是宣传国家的战略决策和自治区推广使用工作的总体部署,三是宣传国内外车用乙醇汽油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建立推广使用工作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工作,定期对加油站油品销售数量进行统计,协调有关企业定期对加油站油品的购进、销售、储运、储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有关企业要建立数据专报制度,并以旬报和月报的形式定期向市乙醇办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经市乙醇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乙醇办。
(三)落实推广使用工作经费。为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顺利实施,由市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作为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宣传、管理以及总结表彰等经费。各县区也要落实工作经费,用于当地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在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而出现重大问题,给推广使用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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