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07年钦州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07〕57号
颁布日期:2007-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07年钦州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07年钦州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2007年钦州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

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方案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办室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为妥善解决我市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力度,维护职工群众的工资报酬权益,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2007年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农民工拿到应得的工资报酬,全面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特别是全面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2007年5月份前建立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2007年7月份前建立其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县区必须全面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及时发放企业职工工资,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三、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欠工作负总责,确保工资清欠目标的完成。对不能如期完成清欠目标的,当地政府(管委)必须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作专题汇报,说明原因。因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重大欠薪信访问题或重大欠薪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管委)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一是强化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扩大日常巡视检查的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接待举报投诉的力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严厉制裁恶意拖欠行为。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重点查办,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机关应及时审结,加大执行力度。三是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县区要认真排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高度重视并及时办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经查实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尽快安排资金解决。(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规委、司法局、人民法院、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网络。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对所有用人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依托快速高效的电子信息技术实行网络化管理,全面建立起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切实发挥监控制度对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作用,做到监控到位,预警及时,处理得当。各县区要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必要的工作经费,改善监察执法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42号)的要求,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市、县区要全面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交通、水利、电力、铁路行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强制其预存工资保证金。建立其他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工资拖欠现象的其他行业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其预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存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要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与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相结合,进一步改进完善保证金制度。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如因工作不力或不到位引发欠薪群体事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工商局等部门及柳州铁路局钦州工务段、管理段、钦州供电局配合)

(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和人民银行企业征信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由人民银行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建立重大欠薪行为通报制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建设部门予以暂停招标、降低或取消资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或吊销营业执照,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由市劳动保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企业征信制度由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工商局、建规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配合)

(六)研究制定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政策措施,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在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该帐户。通过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监控,防止出现因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被挪用而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市建规委牵头,市交通局、水利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七)制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指导工作开展,推动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确保有效运转。(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九)根据企业的不同现状,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类解决企业工资的历史拖欠问题。对当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督促其制订工资清欠计划。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指导其盘活资产支付工资。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加大改制力度,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关闭破产,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方法支付工资。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指导企业的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解决。按照分级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监管或所属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负起直接领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经营者切实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预防新拖欠。对于股分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肃查处。(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及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直接支付工资制度。规范工程施工行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分包行为。(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规委、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及柳州铁路局钦州工务段、管理段配合)

(十一)积极推进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制度。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分配行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二)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私营企业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及柳州铁路局钦州工务段、管理段配合)

(十三)积极做好拖欠工资案件的劳动争议处理和法院诉讼审理、执行工作。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落实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司法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由市劳动保障局、司法局、人民法院负责)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支付工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对所有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存在拖欠行为的,要进一步核实工资拖欠数额,督促企业作出清欠方案,限期支付工资。对各县区、有关部门开展工资清欠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清欠工作全面开展,确保工作目标完成。(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总工会、财政局、建规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等部门及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十五)加强基础工作,做好企业拖欠工资基本情况的掌握和基础数据的统计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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