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08〕116号
颁布日期:2008-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8〕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钦州市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防治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二)加强监管,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四)鼓励用人单位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宣传,加强培训

1.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城区、镇(街道)宣传栏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每年4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抓好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发改、经济、工商、建规、安监等部门共同举办用人单位卫生培训班,要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通过学习培训,使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市、县区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举办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班,将《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车间、班组和每一个职工。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严格把关,狠抓源头

对建设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且预评价报告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作为准予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建设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列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以办理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以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改、经济、建规、安监部门不予以通过竣工验收,不予以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件。

对已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卫生验收的,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评价和审查验收手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加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前期预防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审查各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制度、计划和方案;监督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要进行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督促用人单位开展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险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会组织负责督促并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发生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救治工作,及时作出监测评价报告,通报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救治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市、县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每年组织开展至少2次职业卫生安全专项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毒化学物、苯及苯的化合物状况、建筑工地职业卫生、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挂贴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置及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情况。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公告职业病危害;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控制制度;保证劳动者获得体检、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真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广应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三)加强督促,严格考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通过督查考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措施,不断促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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