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08〕127号
颁布日期:2008-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12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中组部等5部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凡在全省各类所有制企业生产技术服务一线长期工作的各类高技能人才。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技术服务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全省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被行业或所在企业认定为首席技师等称号的生产技术骨干、技术带头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7、在国家一类比赛获前10名的选手,在国家二类比赛获前6名的选手,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参加国际比赛的选手,以及省级一类比赛前5名的选手,省级二类比赛前3名的选手,生产中业绩突出,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选拔中同时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拔办法

(一)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与省政府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

(二)省人事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向州、地、市政府、省属和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下达推荐选拔名额。

(三)各州、地、市人事局会同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地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人事部门,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核、审定、公示后,统一上报省人事厅。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区人事、劳动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评选要求,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推荐人选。

(四)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组织。未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未通过的,不能作为推荐人选。

(五)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集中审核人选,并将拟定的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选拔周期、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周期、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与省政府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相同,比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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